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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浒研究论丛》工作暂行条例
2015-11-24 15:47  

《水浒研究论丛》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期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水浒研究论丛》由菏泽学院与山东省水浒研究会联合主办,由山东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菏泽学院水浒文化研究基地承办。

第三条 《水浒研究论丛》的办刊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严谨学风和文风,传播先进文化和科学技术,为菏泽学院教学科研服务,为山东省水浒科研成果的展示与交流服务,为国家与地方经济文化发展服务。

第四条 《水浒研究论丛》的编辑原则是: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追踪学术前沿,突出理论性、学术性,遵循国家期刊与图书管理方面的法规和评估标准,履行办刊宗旨,实行开放办刊,保证政治方向、学术水平和编辑出版质量。

第五条 《水浒研究论丛》的编辑出版工作是菏泽学院科研和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水浒研究论丛》的编辑人员属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的一部分,纳入教学科研编制。菏泽学院通过有效方式加强对刊物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定期研究、督导刊物工作;检查刊物的政治方向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情况;采取切实措施提供并加强编辑部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图书资料及期刊文化建设,帮助提高编辑出版工作现代化的水平,提高刊物办刊质量;为编辑人员进修学习、开展学术研究和参加必要的学术活动提供方便,不断提高编辑人员的政治素质与业务水平;菏泽学院文学与传播系承担菏泽学院对《水浒研究论丛》的具体业务指导任务与校内各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 山东省水浒研究会与菏泽学院同为《水浒研究论丛》的主办单位。山东省水浒研究会通过自身的学术资源与优势为期刊开拓稿,并对编校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水浒研究论丛》的组织机构为编委会、编辑部。编辑部实行主编负责制。

第二章 编委会

第八条 编委会由菏泽学院水浒文化基地聘请校内外著名学者与水浒研究专家、赞助者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九条 编委会为《水浒研究论丛》编辑出版工作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刊物的编辑方针、编辑意向提出指导性意见;对编辑出版质量进行鉴定;接受编辑出版等方面重大事项的咨询。

第十条 编委会全体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召开或增加次数。

第十一条 主任负责召集全体会议和主持会议,休会期间代表编委会对编辑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编辑部

第十二条 编辑部是负责《水浒研究论丛》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的常设职能部门,由主编1人、副主编1人、编辑1-3人组成。编辑部设在山东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水浒文化研究基地办公室。

第十三条 主编由山东省水浒研究会会长、山东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水浒文化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主任杜贵晨担任。主编主持编辑部全面工作,掌握办刊宗旨、编辑方针及其贯彻落实;召集编辑部会议,终审每期刊用稿件,对编辑出版的重要问题做出决策;负责向菏泽学院院长和编委会报告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副主编由主编任命。副主编协助主编工作,参与工作决策;按照分工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接受主编委托,代行主编职责。

第十五条 主编任命编辑。《水浒研究论丛》编辑人员组成以山东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水浒文化研究基地工作人员为主,适当吸收校内若干教学科研人员。编辑负责草拟、实施出版计划和组稿计划;负责稿件的初审;负责终审通过稿件的编校;负责学报的通联工作。

第十六条 编辑人员要加强政治学习,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爱岗,刻苦钻研业务,精心编辑,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

第十七条 编辑部要建立和健全征稿、审稿、保密、编辑人员岗位责任、稿件处理、稿酬和档案等各项制度,实行科学化管理。

第四章  稿 件

第十八条 稿件的组织与管理:通过有目的约稿和自然来稿双渠道进行组稿;编辑部根据编辑意向提出年度和栏目组稿计划,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实施;对来稿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妥善保管,原稿一律不退。

第十九条 稿件刊用的原则:政治方向正确,学术观点新颖,理论性、创新性强,结构严谨,论证有力,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鼓励学术自由,打破僵化的文章形式,写作真正有思想的学术论文;以质论稿,择优刊发;作者文责自负。

第二十条 编辑部应履行办刊宗旨,严格审稿程序,认真做好文稿技术加工和语言文字加工工作,使所刊发的文章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五章  印 发

第二十一条 在创刊之初实行以书代刊的形式,选择高层次出版社,根据符合出版规定、保证质量和时间、节约开支的原则进行出版、发行。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向有关部门积极申请正式刊号。

第二十二条 排印过程中的校对实行责任三校制,尽量减少差错率。

第二十三条 水浒文化研究基地负责刊物的发行,主要用于:向高校图书馆(资料室)、地方图书馆(资料室)、教学科研机构赠阅;向有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赠阅;向国内外专家、学者赠阅;与其他学术期刊编辑部进行刊物交流;发给作者;向社会征订发行。刊物交流应及时、准确。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基本办刊经费从水浒文化研究基地经费中开支,山东省水浒研究会可以提供部分资金,可以接受相关部门、企业的合法资助,也可根据出版、工商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与刊物出版有关的经营活动,扩大办刊经费来源。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办刊实际,可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稿酬、编辑费和校对费。

第二十六条 菏泽学院文学与传播系应根据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加强办刊经费管理,努力增收节支。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4730日起实行。  

版权所有:菏泽学院水浒文化研究基地